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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白城商标注册成功率很低的因素

作者:白城仁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4 08:43:49

1、在先白城商标注册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目前,我国每天新增“注册企业”500多万家。企业名称重复率高、企业名称不规范成为企业名称登记中的突出问题,也延长了企业登记的时间。对此,我国《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定》明确提出了26条禁止和限制规定。根据这些规则,企业可以减少重复命名和注册的复杂性,缩短企业注册的时间。

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有33条,其中禁止性规定有11条,包括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如此精彩的企业名称,长达数十字,今后将不允许注册。企业这样的组织虽然依法享有名称权,但如果在行使企业名称权时,一味地谈自由,毫无规则可言,盲目地、任性地追求各种“创新”甚至“耸人听闻”的美名,它只会反过来干扰和损害这种权利和自由,即所谓的“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

比如,一个精彩企业的名字,往往由几十个字的句子组成,不仅会给别人带来诸多不便,还会使自己增加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和“非自由”。正如有人所说,“公司名称有几十个字,公章不能刻”。有人说,公司的名字应该为企业量身定做。容易记住,吸引人,有创意,对客户有很强的吸引力。

公司的名称应该是企业文化和质量的展示。一个好的名字是一个活的广告,这是一个企业***的战斗方式。名称是一个特定的符号,是一个企业或品牌的“眼睛”。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追求的是吸引力。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企业发展的***步,也是企业成功的关键。没有征服消费者味蕾之名的能力,就很难发挥压倒性的力量。

业务范围是在注册公司时确定的,例如业务服务,技术咨询等。填写业务范围时,必须首先填写主业务和并发业务。然后如何写公司的注册业务范围,以下公司帮助小编告诉大家。

业务范围最终将根据国家经济行业标准条款由工商局批准,最终许可中包含的业务范围将获得工商局的批准。尽管可以撰写多篇文章,但第一项必须与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特征”相对应,这是审查工商部门的重要链接之一。如果您真的不知道怎么写,可以登录国家统计局的官方网站并检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您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小,中或大类别来申请业务范围注册。

此外,在填写业务范围时,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需要填写公司注册后,有必要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每个公司所有者肯定希望少缴税款,但是要注意,如果经营范围错误填写,可能会影响税收。例如,一家公司是“白酒生产”。在填写公司的业务范围时,为了避免消费税,公司的业务范围写为“销售酒”。结果,发现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的经营中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大量的后续税,滞纳金,罚款。

其次,业务范围填写过多。因为超出业务范围的业务要去税务局开具发票,所以公司不能自己开具发票,老板认为将来来回来回去思考要写什么业务范围太麻烦了,我不知道有些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所以老板也很遗憾。

三,经营范围不在乎,同行随机抄袭。业务范围可以参考同行,但不得复制。因为尽管是同一行业,但公司业务的重点不能完全相同。

业务范围分为一般业务项目和许可业务项目。一般业务项目不需要批准(可以在获得许可后打开),也不需要许可操作(批准前和批准后)。

预先批准:如果您要经营一个相对特殊的行业,或者主要业务涉及许可,则必须首先批准相关部门,然后才能注册公司。例如,如果成立了证券公司,则需要在获得许可后去工商局办理公司注册手续。

批准后:您可以先注册公司,然后找到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批准。例如,出售一家食品公司后,获得营业执照后,您必须向食品药品管理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其中大多数现在都已获得批准。

注意:但是,如果业务项目的主要业务涉及许可证,则必须在注册公司之前获得许可证。如果业务项目的并行操作涉及许可证,则可以获取许可证,也可以获取许可证。然后,证书将进入工商部门以增加业务项目。如果您听不懂,将在办理工商管理手续时得到提醒。

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解决方法 ,专利代理商标权与版权的特点:商标权是指经过商标主管部门授予申请人在某一类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标志,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即社会公众通过识别该商标能够很容易的将该商品提供者与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区别开来。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申请注册来实现,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权即版权,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独创性,即独立完成。著作权的取得属于自然取得,作品独立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而无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独立完成作品的人都应当享有著作权。 

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既然是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外乎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况。据笔者了解,以前一种情形居多,后一种情形较为少见。  

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种情形通常是商标所包含的文字、图形抄袭、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那么一般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商标的注册。当著作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时,将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 

然而,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是商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也就是著作权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作为区别标志要求具有显著性,不得过于复杂难记,应是简单明了,而作品则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含义,不能过于简单。

实践中最多的就是将一些独创短句(包括部分影视作品、书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当这些短句本身表达一定思想内涵时,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海尔真诚到永远”等。未经许可将他人这些独创的短句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就会造成权利的冲突。而另外一些缺乏独创性的短句如“猫和老鼠”“英雄儿女”等则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而不构成权利冲突。另外,以下创作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公众领域的素材或者素材简单组合;模仿、抄袭他人作品的,不视为著作权成立(但编辑作品除外)。

当出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的情形时,根据这两项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基本上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象。 

解决冲突的三个原则:对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应当保存手稿,作为独立完成的证据,然后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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